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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立法明确各方责任

防治校园欺凌,出手更准

本报记者 靳 博
2018-12-05 00:00:00

  “之前经常看到校园欺凌的新闻,一直担心我家孩子如果也遇到类似的问题,该怎么办?”天津市民王攀的女儿今年刚上一年级,“这部法规让我心里有了底。”

  王攀说的法规,正是天津日前审议通过的《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这也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

  “校园欺凌行为受到社会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防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从近来曝光的事件看,校园欺凌正呈现低龄化、网络化的趋势。在预防和治理工作中,如何准确认定校园欺凌,如何处置实施欺凌的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成为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十分必要。”

  《规定》涵盖天津市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明确了实施欺凌的一方和被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对于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对于发生在校园外的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责任。

  根据《规定》,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多次索要财物,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行为都被视为校园欺凌。《规定》归纳与列举并用,对校园欺凌行为作出界定,从主观上的蓄意或者恶意、行为的方式和后果等方面,将校园欺凌与学生之间的一般性打架斗殴、打闹嬉戏区别开来。

  如何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给予惩戒?《规定》明确,学校可通过批评、纪律处分、警示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实施校园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行为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共同防治。《规定》对此作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发生校园欺凌时,学生监护人(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等各种形式扩散、传播校园欺凌事件的具体情节,不得披露相关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等信息。

  “校园欺凌对受害者伤害巨大,尤其会影响性格形成。这部法规的出台,一方面打击了校园暴力施害者,另一方面也在监管上给出明确的责任界定,让处置校园欺凌有法可依。”天津某中职学校负责人说。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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