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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制定“产业工人服务条例”

来源:中工网
2024-01-23 10:13

中工网讯 日前,《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在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批准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产业工人服务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为五章四十条,分别对产业工人职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涉及强化产业工人民主参与权利、健全产业工人技能培养体系、完善产业工人职业发展体系、加强产业工人权益维护服务保障等方面。《条例》所称产业工人,是指与生产性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从事生产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在促进产业工人职业发展方面,《条例》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产教深度融合,企业可以和普通高等学校、公办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或者建立产教融合学院;符合评价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可以对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企业可以对本单位的产业工人职业技能等级进行评价激励,获得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可以按照本单位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产业工人,分别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

在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情况,定期在政府服务平台上发布、更新用工需求、紧缺型职业(工种)等信息,畅通产业工人流动渠道;鼓励产业工人参与设备改造、技术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办职业学校应当为产业工人开展创新活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支持。

权益维护方面,《条例》规定,产业工人有权依法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产业工人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增加产业工人工资。

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徐勤忠告诉记者,制定《宿迁市产业工人服务条例》,一是为巩固宿迁市产改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经验,更好地保障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服务地方中心工作,为实现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培育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

江苏工人报记者 王鑫)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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